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72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 律師
王嘉斌 律師 周福珊 律師被告甲○○原名 王德政 被告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丙○○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上易字第45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周煙平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