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057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5年重訴字第1057號返還價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6,678,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570,1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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