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182號上訴人寶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丁○○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因不服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貳仟柒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亦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內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