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057號原告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宋耀明 律師
賴文萍 律師 吳雅筠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複代理人 黃淑怡 律師
施裕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漏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應予補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