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重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重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訴字第4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邱鎮北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11月2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6月28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95年11月27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本件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1月2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黃俊明法官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佩琳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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