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小字第160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鳳小字第160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被   告  蔡季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陸仟零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並
按前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按前開
利率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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