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3年度屏簡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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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聲字第23號

抗告人CHERRETLEAKEYNDIWA( 查力基 )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忽綵瀅 間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

  理   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忽綵瀅間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月22日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77條之27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文忠

                  法 官 藍家慶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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