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3年度屏簡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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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聲字第23號
抗告人CHERRETLEAKEYNDIWA( 查力基 )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忽綵瀅 間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
理 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忽綵瀅間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月22日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77條之27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文忠
法 官 藍家慶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