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秩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秩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95年度竹秩字第6號移送機關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被移送人甲○○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竹市警一分偵字第094002462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及證據
一、上列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94年11月23日5時35分許。
㈡地點:新竹市○區○○路○○巷口前。
㈢行為:在前揭公共場所,意圖得利以新台幣1,000元賣淫,
而對行經該處喬裝嫖客以執行取締勤務之警員 侯俊成 拉客。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警員侯俊成之偵查報告。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書記官吳美雲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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