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92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丁○○被告冠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被告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書記官許麗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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