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8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8536號債權人甲○○
號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0000000000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聲請狀狀尾未蓋債權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若有委任薛國慶為代理人,請具狀補正委任狀。
2.請具狀釋明囍宴婚紗攝影館究為合夥或獨資商號,並請釋明其負責人為何,另請提出債務人囍宴婚紗攝影館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乙份及債務人 葉吟秋 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3.請提出聲請狀繕本三份。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