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二○號
原告壬○○複代理人甲○○被告子○
辛○丁○○庚○○辰○○巳○○寅○○丑○○癸○○卯○○戊○○乙○○己○丙○○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被告辰○○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鄭舜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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