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О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聲請人誤載為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二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七九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二年,並於同年二月二十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不知悛悔,復自九十年八月一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甲○○上開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