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2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陳立果
被 告 周招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
2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陸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五
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即新台幣貳佰伍拾元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壹萬肆仟陸佰捌拾參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駕駛牌照號碼7871-J9號自用小客車,於民
國(下同)103年11月21日17時30分許於行經新北市○○區
縣○○道上台65快速道路時,因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之過失
,而撞擊原告承保訴外人 王珮如 所有由訴外人 黃仲偉 駕駛之
0000-ZU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造成原告保車受
損。關於車輛毀壞部分,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被保險人修
理費用共計新台幣(下同)58309元(零件33179元、工資
25130元)。此項損害係肇因於被告駕車不慎之過失所致,
依民法第191條之2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此,爰依民法第
191條之2以及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代位被保險人提起本訴,
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5830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情,被告對
因過失致原告承保之系爭車輛受損乙節亦不爭執,惟辯稱:
伊承認是伊撞對方。但伊對於車損部分有爭執云云。
二、經查:
(一)被告於警詢時陳稱:「...我的右前輪撞到對方車的左
前方位置。」、原告承保系爭車輛駕駛人黃仲偉於警詢時
陳稱:「(第一次撞擊之部位?車損情形?)我車子左後
方,左後輪弧有擦痕。」各等語。足見原告承保系爭車輛
左側車身確有受損,堪以認定。
(二)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
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
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5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
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
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
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
亦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過失致原告所承保之系爭車
輛受損,已如前述,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查系爭原告所
承保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係100年4月出廠,修復
費用共計58309元(零件33179、烤漆21160元、工資3970
元),有原告所提之統一發票、行照、估價單等影本在卷
可按,而本件汽車之修理,既係重新烤漆、以新零件更換
被損害之舊零件,則原告以之作為修理費作為損害賠償之
依據時,自仍應將折舊部分予以扣除。依行政院頒布「固
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汽車
之耐用年數為五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三六九
,但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
得超過該資產成本額十分之九。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
算申報查核準則」第九十五條第八項規定:「固定資產提
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
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
,不滿一月者,以月計」。本件汽車於100年4月出廠迄本
件事故發生日即103年11月21日止,已使用3年7月,其累
積折舊額為43626元,故原告所得請求之零件及烤漆費用
為10713元,至工資3970元則均得請求則原告此部分之請
求,在14683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為
法所不許。
三、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前段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
係訴請求被告給付1468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
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
之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部份之請求,則無理
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原告勝
訴部分,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五、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