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一四號
上訴人即原告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四十一人間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捌拾柒萬伍仟元,折合銀元壹佰陸拾貳萬伍仟元,再依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第十八條所定之裁判費均宜提高十分之一,准此,本件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陸仟捌佰壹拾叁元,折合新台幣捌萬零肆佰叁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曾文欣~B法官洪嘉蘭~B法官吳昀儒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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