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建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建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雖得易科罰金,但若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即不得易科罰金,其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參照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自明。
二、本件受刑人鍾建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依刑法規定雖得易科罰金,但若與不得易科之附表所示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即不得易科罰金,其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林清鈞法官卓進仕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趙郁涵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鍾建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判2次)│(判2次)││├────────┼──────────┼──────────┼──────────┤│犯罪日期│99.08.31為警採尿前數│99.08.31為警採尿前數││││日內之某時、│日內之某時、│99.12.22│││99.10.09為警採尿前數│99.10.09為警採尿前數││││日內之某時│日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9年度毒偵字│苗栗地檢99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年度案號│第1691、1932號│第1691、1932號│偵字第385號│├─┬──────┼──────────┼──────────┼──────────┤│最│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7號│100年度訴字第3、7號│100年度訴字第607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1.31│100.01.31│100.03.31│├─┼──────┼──────────┼──────────┼──────────┤│確│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7號│100年度訴字第3、7號│100年度訴字第60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1.31│100.01.31│100.05.02││││(協商判決)│(協商判決)││├─┴──────┼──────────┼──────────┼──────────┤│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臺中地檢101年度執更│臺中地檢101年度執更│臺中地檢101年度執更│││字第3804號(編號1-5定│字第3804號(編號1-5定│字第3804號(編號1-5定│││應執行刑7年2月,彰監│應執行刑7年2月,彰監│應執行刑7年2月,彰監│││100.6.29至107.8.13,│100.6.29至107.8.13,│100.6.29至107.8.13,││備註│有羈押資料,執一)(後│有羈押資料,執一)(後│有羈押資料,執一)(後│││接執二、三苗檢101執│接執二、三苗檢101執│接執二、三苗檢101執│││1112、本署101執9712│1112、本署101執9712│1112、本署101執9712│││之1,待定刑後應一併│之1,待定刑後應一併│之1,待定刑後應一併│││換發,苗檢案不參與本│換發,苗檢案不參與本│換發,苗檢案不參與本│││案定刑)│案定刑)│案定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鍾建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年4月│有期徒刑7年6月│││││(判2次)│├────────┼──────────┼──────────┼──────────┤│犯罪日期│99.12.21│99年3月初某日至│99.11.17、99.11.23││││99.03.0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385號│字第6537號│字第318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607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570│101年度上訴字第490號││實│││號│││審├──────┼──────────┼──────────┼──────────┤││判決日期│100.03.31│101.05.09│101.09.12│├─┼──────┼──────────┼──────────┼──────────┤│確│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607號│101年度台上字第4132│101年度台上字第6341││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0.05.02│101.08.09│101.12.1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臺中地檢101年度執更│臺中地檢101年度執更│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字第3804號(編號1-5定│字第3804號(編號1-5定│第136號(執四,編號│││應執行刑7年2月,彰監│應執行刑7年2月,彰監│6-7定應執行刑9年,彰│││100.6.29至107.8.13,│100.6.29至107.8.13,│化監獄108.11.30至││備註│有羈押資料,執一)(後│有羈押資料,執一)(後│117.11.29)│││接執二、三苗檢101執│接執二、三苗檢101執││││1112、本署101執9712│1112、本署101執9712││││之1,待定刑後應一併│之1,待定刑後應一併││││換發,苗檢案不參與本│換發,苗檢案不參與本││││案定刑)│案定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鍾建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判2次)│││├────────┼──────────┼──────────┼──────────┤│犯罪日期│99.11.19、99.11.2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181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490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9.12│││├─┼──────┼──────────┼──────────┼──────────┤│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6341││││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1.12.1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36號(執四,編號││││備註│6-7定應執行刑9年,彰│││││化監獄108.11.30至│││││117.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