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催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0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七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發票人協益通訊器材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補繳新臺幣三十四元之郵票一張。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吳振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趙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