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誣告案件(本院九十三年簡上字第一八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徐文瑞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