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妨害婚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書記官李彩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