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重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57號原告 陳姵妃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 律師被告 蔡秉喨
林畇綸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上訴字第321號加重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賴妙雲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