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交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38號原告 鄧居芳 被告 潘佳琪 上列被告潘佳琪,因本院107年度交上訴字第750號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碩
法官劉麗瑛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曉薇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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