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易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72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建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06號,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建國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06號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僅載明不服判決之旨,「理由請容後補」等語,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原審法院未裁定命其補正上訴理由)。如逾期未提出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者,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規定,本院將以判決駁回上訴,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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