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31號原告 張林月琴 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 律師被告 張雅麗 訴訟代理人 劉政杰 律師複代理人 張詠森 被告 錢宗源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6,938元。惟原告於102年8月6日為訴之追加,依追加後之訴訟標的及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6,938元,尚不足新臺幣捌仟柒佰壹拾貳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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