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秩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95年度南秩字第24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5年度
南市警一刑社字第02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玩具手槍壹把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5年2月15日11時30分許。
(二)地點:臺南市○區○○路○○○巷○弄○○號。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手槍1把,而
有危害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案外人 林聖洲林素華 於警
詢之陳述。
(二)主文第二項之扣案物品可資佐證。
(三)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一件。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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