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4年度新小字第76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莊峰源
       徐俊銘
       柯嘉琳
被   告 甲○○  原住台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2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玖仟陸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陸
萬捌仟肆佰壹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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