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五二二號
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五二二號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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