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上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上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字第四二二號
上訴人世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 律師複代理人 羅炘沂 律師
李姝蒓 律師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所為之判決,其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事實理由欄第七項第㈢點第二行、第八項第㈢點第四、五、八行關於「使用執照證明文件」記載係贅語,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陳昆煇法官吳光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于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