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二九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一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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