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0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0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04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丙○○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四一一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乙○○、丙○○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撲克牌壹付、賭金新臺幣參佰肆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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