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撤緩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撤緩字第3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7年度執聲字第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97年1月25日以96年易字第123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並於97年2月29日確定。乃於緩刑期前,即95年10月3日因故意犯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97年3月5日判處罰金新臺幣3000元(97年度上易字第18號),並於97年3月5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