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勞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勞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七○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愛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柒萬零貳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貳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玖仟柒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陸佰伍拾柒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
勞工法庭法官賴錦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葛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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