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小字第6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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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士小字第620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鏡威
被   告  李進來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9,821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1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
,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3月29日23時許,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行經臺北市士
林區百齡橋西往東向處時,涉有向左變換車道不慎之過失,
致撞擊原告承保由訴外人 李濤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下稱B車)。經送廠估修後,須支出修復費用新
臺幣(下同)3萬1,300元(其中鈑金費用:1萬7,700元
、塗裝費用:1萬2,000元及零件費用:1,200元),原告
已全部依保險契約賠付予李濤。因此,依保險代位及民法侵
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
告3萬1,3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汽車保險計算書、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行車
執照、駕駛執照、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110報案
紀錄單、估價單及車損照片等件為證,核與本院依職權向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函調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
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
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
單及現場照片等件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
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6條規
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其物因毀損所減少
之價額,而所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
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
庭會議決議參照)。是原告因被告之過失行為致B車受損,
其以修理費作為減少價額之依據,請求被告賠償,自為法所
許。據原告所提估價單,B車修復費用為3萬1,300元(其
中鈑金費用:1萬7,700元、塗裝費用:1萬2,000元及零
件費用:1,200元)然而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零件折舊部
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查B車係於102年9月15日出
廠使用(行照上未寫明出廠日,依法推定為該月15日),有
行照影本附卷可稽,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
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
遞減法每年應折舊一千分之三百六十九,參酌「營利事業所
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
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
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
滿1月者,以1月計」。據此,則至發生本件交通事故之日
即108年3月29日為止,B車已實際使用逾5年,故原告就
更換零件部分,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扣除如附表計算
書所示之折舊值後,應以121元為限,加上其餘非屬零件之
鈑金費用1萬7,700元、塗裝費用1萬2,000元,共計2萬
9,821元。
五、從而,原告依保險代位及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2萬9,82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3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
),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書記官吳俊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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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1,200×0.369=443
第1年折舊後價值1,200-443=757
第2年折舊值757×0.369=279
第2年折舊後價值757-279=478
第3年折舊值478×0.369=176
第3年折舊後價值478-176=302
第4年折舊值302×0.369=111
第4年折舊後價值302-111=191
第5年折舊值191×0.369=70
第5年折舊後價值191-7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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