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桃簡字第119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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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1194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唯權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撤緩偵字第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處有期徒刑貳月。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明知乙○○為其國中時之學長,並有以社群軟體臉書Messenger.ID「東樂(以簡體字字體顯示)」,個人檔案連結為「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000000000000000&mibextid=ZbWKwL」與其聯繫。且其明知乙○○並無以其在遊戲中騷擾乙○○之女友為由約其見面,並對其稱:如不出來要直接至其家中找其,且無於民國113年4月4日20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旁之亞鈺停車場前與其見面時,向其恫嚇稱:「不給我錢就打你」等語,使其心生畏懼,而將身上要繳房租之新臺幣(下同)1萬3千元交付予乙○○之恐嚇取財情事。其因將其父給其繳交房租之1萬3千元擅自花用殆盡並未繳交房租,為掩飾該情以免為其父得知實情而受責罵,竟意圖使乙○○受刑事處分,基於誣告之犯意,於113年4月7日12時45分許,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大安派出所警員報案,向警提供有乙○○頭臉部、上半身及乙○○雙手與左腳刺青之乙○○生活照頭貼之上開臉書Messenger.ID及個人檔案連結等使警方足以識別其所指涉之網友即為乙○○之資訊,且虛捏:使用上開臉書Messenger.ID與個人檔案連結之網友,以其在遊戲中騷擾該網友之女友為由約其見面,並對其稱:如不出來要直接至其家中找其,且該網友於113年4月4日20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旁亞鈺停車場前與其見面時,向其恫嚇稱:「不給我錢就打你」等語,使其心生畏懼,而將身上要繳房租之1萬千元交付予該網友云云,誣指使用該臉書Messenger.ID與個人檔案連結之網友即乙○○,對其涉犯恐嚇取財之犯行。經警至其所指上址停車場前查證,並調閱其所指時段該處附近監視器錄影畫面播放檢視,發覺並無其所指涉情事,於其所誣告之案件移送前即查獲其上開誣告犯行。其於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向警自白。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其於緩起訴處分期間內,有未履行緩起訴所附應履行之事項,經檢察官為撤銷緩起訴處分確定後續行偵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坦承其前開誣告之犯罪事實,且有被害人上開臉書Messenger.ID與個人檔案連結畫面截圖2張、桃園市○○區○○路000號旁之亞鈺停車場前附近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與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6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大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1份、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被害人)-個人戶籍資料2份、個人戶籍及相片資料1份可稽。事證已經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被告所為,是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被告於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依刑法第172條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審酌被告僅因其將其父交其繳交房租之款項擅自花用殆盡並未繳交房租,為掩飾該情以免為其父得知實情而受其父責罵,竟虛捏上情誣指被害人犯嚇取財罪,幸經警查證後,於所誣告案件移送前即發覺查獲,其於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本院認不宜免除其刑,僅依法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66條但書規定,減輕其刑三分之二。審酌被告僅因上開細故,為掩飾該情以免受其父責罵,竟虛捏上情誣指被害人對其犯恐嚇取罪,幸經警及時查證後發覺其誣告犯行,其於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等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程度與犯後態度,行為時為甫滿18歲之學生,年輕識淺,思慮欠周,其警詢自陳為高中在學學生(以統號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之教育程度註記為高職肄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被告於114年間,另因加重詐欺取財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14年4月18日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附有應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之緩刑條件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可憑,難謂無再犯之虞,而與緩刑要件不合,不予宣告緩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69條第1項、第17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
法 官 謝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
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69條第1項: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