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簡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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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勞簡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簡上字第20號上訴人 卓斐玲 即被上訴人4樓之1訴訟代理人 邱姿瑛 律師被上訴人般諾服飾有限公司即上訴人
日茂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兼前列2人 許茂仁 共同法定代理人前列2公司 高金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前列3人共 蕭炳旭 律師同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建物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100年10月25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汪怡君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