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簡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勞簡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簡上字第20號上訴人 卓斐玲 即被上訴人4樓之1訴訟代理人 邱姿瑛 律師被上訴人般諾服飾有限公司即上訴人
日茂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兼前列2人 許茂仁 共同法定代理人前列2公司 高金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前列3人共 蕭炳旭 律師同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建物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100年10月25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汪怡君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怡如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