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執行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號聲請人 吳憶珊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美國運通信用卡公司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席 皓原 債權人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債務人聲請債務清理事件,因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0年6月13日提出民事聲明暨異議狀、債權人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100年7月27日提出民事聲請狀對於100年6月1日製作之債權表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0年六月二日公告之債權表編號5債權人 席皓 原之債權應更正為柒拾貳萬陸仟元。全體債權人債權比率亦同時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上開債權表中民間債權人 席皓原 之總債權高達新台幣(下同)900,000元是否屬實?應請鈞院詳查;債務人自行認列並未提出相關證據證明,請鈞院審問調查云云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曾於98年4月底、5月初許向債權人席皓原借貸900,000元,嗣雙方亦曾於98年6月4日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 王振華 徐婉寧 聯合事務所公證乙事,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王振華徐婉寧聯合事務所98年度雄院民公華字第001019號公證書影本乙份、本院100年8月17日債務人詢問筆錄、本院100年9月1日債權人席皓原詢問筆錄各乙份附卷可參,堪信為真。另查,兩造間債權債務,亦因債務人已陸續清償,至100年4月止所餘債權為726,000元,此又有本院100年8月17日債務人詢問筆錄、債權人於100年9月9日提出書函各乙件在卷可佐,亦足採信,爰裁定如主文。又本裁定倘確定,則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債權總額、債權比例既有更正,債務人基於本件更生事件聲請人地位,自應另行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暨更生方案乙份到院,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更正之債權表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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