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3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32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7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鈴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書記官潘惠敏┌───────────────────────────────────────────┐│附表:98年度除字第2328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備註(利息約定)│├──┼───┼──────┼────────┼────┼───────────────┤│001│ 邱麗香 │81年9月10日│400,000元│637939│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