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4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404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華南商業銀行大里分行間撤銷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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