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404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華南商業銀行大里分行間撤銷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