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09號上訴人即被告 斯逸平
張淑君 被上訴人即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江永相
參加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25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3年6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書記官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