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250號原告 吳杰林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謝亞峻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婉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書記官黃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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