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9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9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9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惟源陳建華 之.
熊大明 即陳建華之. 熊志明 即陳建華之. 張育銓 即陳建華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肆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肆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臺幣叁佰元之逾期滯納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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