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213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相對人 黃郁創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99年7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2,4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9年7月2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一)99年8月2日向聲請人借用2,000,000元,約定利息按機動利率計算,借款期限為20年,至119年8月2日止,分240期平均攤還本息,每月償還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1年9月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846,801元,及自101年9月5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未付。(二)99年10月12日向聲請人分別借用250,000元、350,000元,借款期限為7年,至106年10月12日止,分84期平均攤還本息,每月償還一次。並約定如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自101年11月20日後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201,753元、272,367元,及其中196,609元、265,758元自101年11月21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未付。(三)100年2月25日向聲請人借用500,000元,借款期限為7年,至107年2月25日止,分4期清償,屆期本息如數清償。並約定如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自101年11月20日後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434,415元,及其中419,945元自101年11月21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未付。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據影本四件、放款主檔畫面四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1年12月4日新院千民政101司拍213字第27153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01年12月10日寄存送達,並於同月20日發生送達效力,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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