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272號原告 盧欣蘋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40,9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