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220號原告 林振廷
陳碧真 被告 許景琦
維新醫療社團法人法定代理人 許恂華 被告維新醫療社團法人台中維新醫院法定代理人許景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確認被告許景琦對被告維新醫療社團法人在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範圍內之社員出資額存在。聲明第2項:確認被告許景琦對被告維新醫療社團法人之薪資債權存在。聲明第3項:確認被告許景琦對被告維新醫療社團法人臺中維新醫院之薪資債權存在。惟其最終目的乃在於原告2人對被告許景琦於3000萬元內為假扣押乙事,維新醫療社團法人、維新醫療社團法人台中維新醫院向民事執行處聲明異議,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萬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書記官王嘉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