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13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現金卡借貸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韓藻雅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65,1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