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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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131號
原   告  高銓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美燕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
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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