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上更(一)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1號上訴人集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 律師
林紹源 律師被上訴人五兆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沈奕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8月3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騰耀
法官陳姿岑法官楊絮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書記官李華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