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上字第342號上訴人集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 律師被上訴人五兆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莊志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4月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游明仁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
書記官董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