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調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調字第332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因與 楊文淵楊麗荃 間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查本
件原告主張撤銷詐害行為,其訴訟標的價額,倘依原告主張之債
權額,應以本金及利息合併算至起訴當天為止,原告僅以本金計
算,自有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核算,並補繳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之差額,逾期不為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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