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小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小字第269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凌段吟姍
上列上訴人與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未表明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但本
件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655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繳納。又本件為小額民事訴訟,上訴
人除有以上之欠缺外,亦未於上訴狀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1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及補提上訴
理由,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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