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投刑簡字第60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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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投刑簡字第6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投刑簡字第60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五一一號),本院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甲○○為後備軍人」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三款之罪,應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科刑。爰審酌上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規定,係為確保國防兵員召集之有效實現,維護後備軍人召集制度所需,而被告違反申報義務已產生妨害召集之結果,足以生影響於國家安全,另考量被告 素行 尚稱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佐,其犯行固已影響國家後備防衛機制之正常運轉,然妨礙教育召集之情節尚非重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項、第六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洪挺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書記官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1條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經選定編配為緊急動員之後備軍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未經召集執行機關核准,擅自疏散者。
二居住地遷徙,無故未依規定報經召集執行機關核准者。
犯前項之罪,致使動員或臨時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依第5條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