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25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五二九號
聲請人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法定代理人甲○○住訴訟代理人乙○○住台北市○○○路○段○○○號地下一樓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七一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雯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日~B法院書記官魏淑娟~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七一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潘李雲台 │彰化商業銀行儲蓄部│八十九年八月二十日│壹拾柒萬捌仟貳佰│AK0三三六三四│││││││肆拾貳元│九││└─┴─────────┴─────────┴───────────┴────────┴────────┴──┘